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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还剩多少

时间:2023-12-07 本站 点击:0

导读:本篇文章首席CTO笔记来给大家介绍有关大数据时代:隐私还剩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科普 | 大数据时代,还有隐私可言吗?2、大数据时代,用户还有隐私吗?3、在这个大数据互联网时代,我们还有隐私可言吗?

科普 | 大数据时代,还有隐私可言吗?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

你的隐私真的

被“隐藏”了吗?

或者是这样的情况,由于各种在网络上的争执,普通用户的各种社交账号,甚至是家庭住址、身份信息被扒出并公之于众,随后导致各种恶劣的行为发生。

这些情况可谓是细思极恐,大数据时代为信息查找搜集带来便利的同时,是否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困扰呢?

国内cookie隐私第一案

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

朱烨诉称,利用百度网站对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后,会在特定界面出现与键入的关键词高度相关的广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隆胸”、“减肥”、“人工流产”关键词后,再进入“500看视”和“4816”网站时,会分别出现与减肥、流产和隆胸相关的商业广告。

朱烨认为,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其线上行为进行追踪,并将其行为偏好、生活需求等信息披露给相关商业网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知情同意的规则,也侵害了其隐私权。朱烨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一审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 不构成 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裁判理由如下:首先,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 并未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 ,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而未与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性,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识别性要求;

其次,虽然百度利用跟踪技术提供了个性化推送服务,但其并 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户信息,也未对外宣扬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 ,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任中对 “公开行为” 的要求;

再次,个性化推荐服务具有协助互联网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户在享受免费且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对该项技术持一定的宽容度;

又次,在用户知情同意与用户选择权方面,网上跟踪技术是互联网普遍采用的一项信息技术,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对该项技术的使用 已有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选择退出的机制 。

在这样的背景下,朱烨仍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公司个性化推送行为的默许。综上,南京市中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南京中院的裁判理由中,最为关键且排在首位的理由是个性化服务推荐中信息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 。法院参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斟酌百度推送信息的情况,认定其在向用户推送广告的营销中,没有将信息的推送与个人身份进行关联,这成为法院判定个性化推荐服务不侵犯用户隐私的最为重要的理由。

可是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是否真如百度所言是匿名的,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我们正在步入的世界,信息的价值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一个关于信息的海量生成、分享、挖掘、分析、应用的数据时代正在开启,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正在发生变革的时代,是一个传统与前沿交替的时代。很多国家把大数据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美国政府更是把大数据看作“未来的石油”,大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资产,如同货币或黄金。

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时代,似乎是一个人人为保护隐私而恐慌的时代,其实却是一个绝大部分人乐在其中不觉奇怪的时代。

我们向互联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换取便利,我们向国家敞开胸怀以获得保护,我们把数据信息存储在云端,我们将个人的生活点滴在社交网络上进行分享,而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信息碎片,广泛存在于虚拟与现实的世界里。

面对这样的挑战,传统框架下用以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核心技术与法律手段呈现出有效性不足的特征。信息保护的最小采集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停留在纸面,没能在信息采集、传递、使用的过程中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而知情同意、匿名化、模糊化等传统隐私保护策略已不能有效保护个人的信息与隐私。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交流、传递和获取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自由和迅速。在互联网带来的社会变革中,我们能便捷地获得商品与服务,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获得新知,交流与分享观点。

这些发展革新了我们的自我表现,强化了我们的自由,为处于动态发展中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为主体构建一个能自由呼吸的空间,它为人们的自我属性与社会性属性进行着边界管理。

伴随着都市化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觉醒,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时代已豁然降临,面对这汹涌而来的时代浪潮,我们该何去何从。

推荐阅读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 END -

大数据时代,用户还有隐私吗?

当前,数据的数量时刻都在飞速增长。信息分享在全世界范围内越广泛,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人们隐私的任务就越难完成。现如今,人与人之间交流产生的流量远远大于文件传输产生的流量,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可以界定为隐私,属于比较敏感的范畴。由此看来,整个互联网都是隐私的,是不可公开的。但是,现有的互联网结构下,你的所有应用对于服务提供商,其实都是透明的。那么,人们既想要借助互联网的平台与别人交流,又想要自己的空间不被窥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个人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中国人才渐渐意识到,隐私,其实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它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的尊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对应,在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长期缺席后,2010年我国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有了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明程度的快速提升,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强化。人们开始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关于隐私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但是,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面临巨大的挑战

简单地说, “大数据”是指利用常用软件工具捕获、管理和处理数据所耗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数据集

大数据和海量数据具有根本的区别:如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是一体两面的, 如果没有后者, 就不可能有大数据;同时, 大数据是在线可及的, 即其数据是永远在线的, 且是能随时调用和计算的

除此之外, 公认的大数据的特征还包括:规模大、高速性、多样性和价值密度低等。具体地说, 所谓“规模大”, 是指无论大数据的采集、存储还是计算, 都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所谓“高速性”, 是指其数据流转非常快速;所谓“多样性”, 是指它涵括了多样的数据类型, 如网络日志、音频资料、手机通话记录、视频文件、社交媒体、数字资料、互联网搜索、生物传感器相关的数据等;所谓“价值密度低”是相对于大数据的庞大数据量而言的, 它是指需要对大数据进行“价值提纯”, 即专业化处理, 才能挖掘出其价值。而这一价值提纯的专业化处理犹如“在黄沙中淘金”

关于隐私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被广泛认同。隐私作为一种抽象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与使用的方式、情境蕴含了很多种情况与意义, 我们很难用一个单一的定义来穷尽隐私这个概念

一般而言, 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 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在不同的背景下隐私权具有不同的含义。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进行支配的具体权利。”

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网络信息、网络空间不被窃取和打扰的人格权。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空间、私生活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内容。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权利客体是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该内容具有真实性和私密性。关于隐私权侵权的行为认定, 存在很多抗辩事由, 比如口头传述不足以引起严重伤害、当事人的同意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等等,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

在这个大数据互联网时代,我们还有隐私可言吗?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我们基本没有隐私可言。网络时代,万物皆媒介。随着而来的是个人隐私泄露的极大隐患。

在当下环境,用户信息被过度获取,隐私泄露已成家常便饭。在下载APP的时候会遇到需要获取您的手机通讯录、短信、麦克风、相机、定位,有一些不授权就用不了软件。当我们授权之后,有一些不良软件就会过度收集我们的信息,并分享给第三方公司。现在的手机都有定位功能,只要你没有关闭,你去过的地方,系统里面都会有记录,而且系统能分析出你家的住所,哪里是单位。就拿我们平时都爱看的抖音来说,刷抖音刷久了,抖音后台数据就会根据数据分析我们的爱好,把类似的视频都推送给我们;还有我们买东西的拼多多,拼小圈好友可以看到我们购买在拼多多上购买的东西;大众点评也存在隐私泄露的问题,好友可以在微信上看到我们去过的餐厅和酒店。

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虚拟世界“,网络在给我们每一个人带来便利的时候也存在很多隐患。一些商家为了个人私利将大量的个人信息捆绑售卖,赤裸裸地公之于众,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些黑科技,在我们措不及防的时候就莫名其妙的把我们的信息泄露出去了;甚至有些开发商,将隐私协议藏在很隐蔽的地方,以蚂蚁般大小的字体躲过网友的视野。这些都是我们信息泄露隐患的根源所在。

所以,我们要想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技术开发者以及信息利用者的诚信度是关键。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有效防止各种信息泄露事件的重要条件,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同时,作为一个网络使用者,我们应当识别网络诈骗,爱护个人隐私,不贪图小便宜,在实用软件时阅读提示协议要认真看好协议内容,在没有确定风险之前,不要轻易同意。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科学技术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时候也会给我吗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隐患,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发布自己的隐私内容,不轻易在社交平台泄露自己的隐私,当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后,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结语:以上就是首席CTO笔记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数据时代:隐私还剩多少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大数据时代:隐私还剩多少的相关内容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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