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篇文章首席CTO笔记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海南的信息大数据规划在哪个区域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海南版块的股票有哪些
1、罗牛山:公司于1993年3月经海南省证券委员会琼证字19932号文批准,由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牵头,与海南兴华农业财务公司,海南省国营桂林洋农场,海口天星实业公司共同发起,在对原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进行股份制规范化改组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罗顿发展: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口金海岸罗顿国际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国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1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ST珠江:广东珠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投资为主,实行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由广州迈向全国,投资版图已拓展到北京、上海、深圳、西安、成都、长沙等各主要中心城市。
4、海峡股份: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口外轮代理公司及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国内沿海及近洋汽车、旅客、货物运输。
5、海南高速:公司成立以来,主要承担国家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海南环岛东线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同时进行旅游、运输、沿途服务业的综合开发。在环岛东线高速公路右幅于1995年底竣工通车后,又受国务院、海南省政府的委托,继续承担环岛高速公路左幅扩建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罗牛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罗顿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ST珠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峡股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南高速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第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七)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信息化人才教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全省信息化相关规划、监督职责,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运作机制第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大数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大数据发展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第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决策、局长执行的治理架构。由省政府发起成立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决定发展战略、项目投资、薪资总额和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第八条 在职责范围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省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按照“管运分离”的原则,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法组建省大数据运营公司,承担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和共性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员额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省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架构师等高端特聘职位。内设机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自主管理,人员能进能出。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登记机关是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建立章程并按章程运行,根据党员人数,依规按程序相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全省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关投资事项;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省大数据管理局薪酬方案、年金方案、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应当报请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章 人事管理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除局长外,实行企业薪酬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其薪酬水平参考市场因素自主确定。建立完善个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激励制度,薪酬能高能低。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经费来源主要由开办资金、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组成。省大数据管理局相关支出从上述经费中保障。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盈余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全省大数据管理业务发展。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作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管理,财政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接受有关机构监督。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全省统筹、依法管理、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运营政务数据资产,推进政务和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具体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监督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数据采集、开发、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数据准确、完整、规范,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规范。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开发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
已建、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与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省内登陆点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高本省的国际通信互联互通水平。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采集政务数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依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
大数据未来的发展前景怎么样呢?
从我国数据产量和存量来看,广东、北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区数据资源较为丰富,东部地区数据产量和存量均高于西部地区。从省际数据流量来看,东部地区月均互联网省际出口总流量占全国比重超过一半。
在以北上广为代表的东部地区数据资源丰富的背景下,其大数据产业发展水平快于其他地区省份。其中,北上广大数据企业数量占全国比重近70%,广东和北京大数据发展水平较高。
东部地区数据产量整体高于西部,省际数据流量远高于其他地区
2019年,我国数据产量总规模为3.9ZB。从数据产量的地区分布看,2019年全国数据产量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为广东、北京、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四川、河南、河北和湖南。
从人均数据产量来看,2019年人均数据产量排名前十位的省份分别是北京、上海、浙江、天津、广东、内蒙古、西藏、海南、江苏和辽宁。整体来看,东部地区数据产量和人均数据产量均高于西部地区。
2019年,我国月均互联网省际出口流量各省份均值为3EB。其中,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是江苏、山东、广东、浙江、河北、河南、上海、湖北、湖南和福建。东部地区月均互联网省际出口总流量为49.9EB,占全国的53.7%,远超其他地区。
东部地区数据存量大,西部、西北地区数据存量较少
截至2019年底,我国数据总存量约为332EB。从数据存储的区域分布看,截至2019年底,全国数据存量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为广东、北京、江苏、山东、浙江、四川、河南、上海、河北和湖北。从数据存储密度看,截至2019年底我国总体数据密度为0.035PB/平方公里,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是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重庆和河北。
总体来看,我国数据存量区域分布情况与产量一致,主要集中于东部和中部地区部分省份,西部、西北地区数据存量较少。
北上广大数据企业数量领先,各省市大数据发展水平差异较为显著
根据中国信通院统计,我国大数据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数据资源丰富的省份。其中,北京大数据产业实力雄厚,大数据企业数量约占全国总数的35%。
依托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天津、石家庄、廊坊、张家口、秦皇岛等地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在信息产业领域形成了竞争优势。此外,广东、上海、浙江等地区数据产量及存量较大,大数据企业分布较多。
根据《中国大数据区域发展水平评估白皮书(2020年)》评估结果显示,排名首位的为广东省遥遥领先,指数为56.43,高出排名末位的西藏自治区47.05。从指数分布来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由广东、北京、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福建、四川8个省、市组成,这些省市的总指数均高于30;
第二梯队由湖北、安徽、河南等11个省、市组成;
第三梯队由广西、黑龙江等12个省、自治区组成,总指数均小于20,这些地区大数据发展相对滞后,需积极借鉴领先省市的发展经验,加快追赶步伐。
—— 更多数据来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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