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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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NFT乱象需重视,平台惩处违规账号超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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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潜藏的金融风险正备受重视。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书”)。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击相关风险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蚂蚁鲸探(蚂蚁集团旗下数字藏品平台)也发布了违规用户处罚公告,下架违规账号超180个。
禁止“交易”是关键词
具体来看,倡议书提到“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其中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包括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等。另外,倡议书强调,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证券日报》表示,NFT对文创行业有促进作用,艺术品数字化和艺术创作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但是,NFT在售卖过程中,出现了金融化的倾向,尤其是二级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议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组织而非文化类组织,这就说明数字藏品金融化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被监管部门关注到了。
另外,针对三家协会的倡议,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虞磊珉律师解读认为,本次三家协会发布的倡议书中关于“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征,意在提醒现在市场上各类NFT业务平台应当立足于“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业务宗旨,避免开展交易所业务,斩断违规NFT业务呈现出来的金融证券化“苗头”。
业界普遍认为,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呈现几个特点:第一,削减了NFT自带的金融属性;第二与虚拟币划清楚界限。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表示,NFT的风险并非技术层面,NFT在确权艺术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点,这就给洗钱和诈骗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们对于NFT的误解,来进行投机。
他认为,当前很多金融机构对NFT缺乏客观全面的认知,防范风险是有必要的。对于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来说,关键词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而此次,倡议书无疑也给NFT市场的过度炒作带上“紧箍咒”。
事实上,数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并不罕见,4月14日,《证券日报》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尝试检索“数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卖家,个别数字藏品甚至标价上千元。记者尝试与一位卖家联系,发现最终需换平台采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诈骗风险。
另外,记者注意到,此前蚂蚁鲸探及微信方面均对数字藏品平台相关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3月21日,蚂蚁链旗下鲸探发布的违规用户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违规账号采取阶梯式处罚,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转增、账号封禁等。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蚂蚁链鲸探已经对部分违规账号(获取、转增功能永久封禁)处理超180个。
鲸探方面对《证券日报》表示:开展业务之初,我们明确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加强实名认证、风控核身等技术手段,保障用户向好友正常转赠藏品需求的同时,抵制一切形式的潜在炒作风险,包括持续治理严重违规作弊的非常规用户,并进行防欺诈提示。
据鲸探转赠须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转卖行为。用户购买拥有数字藏品达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实名用户发起转赠,为防止炒作,受赠方接收数字藏品满2年后,可以再次发起转赠。
3月底,微信则是大规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涉及的平台超十个,均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则只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数字藏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如有发现绕过等对抗行为,会根据违规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处理。
微信方面强调,后续将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与调整规则。
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宇林对《证券日报》表示,“结合此前大量涉及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以及违规账号被封,加上此次三协会倡议的发布,预测未来该领域的监管会逐步收紧,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性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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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对此,三协会倡议,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三协会还倡议,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投资者应充分认识NFT的价值和风险,不参与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ICO、NFT等难以充分了解,建议不进行盲目投资,应自觉抵制各类诱惑,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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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此次倡议,既肯定了NFT的积极作用,即“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又对NFT相关金融风险进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这对于“正当红”的NFT来说,是及时和必要的。
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凭证,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来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来说,现实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张绘画、一段文字、一件游戏道具等,都可以制作成为NFT,其应用范围取决于人们的想象力。
正因为发展空间充满想象,近两年全球刮起一股NFT风潮,国内互联网企业也相继推出NFT平台,多个产品一经发布即售罄。与此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也随之滋生。比如,不少机构打着NFT的旗号,变相进行非法虚拟货币和代币融资交易;有的NFT底层商品暗藏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还有个别NFT平台与海外公链结合,将NFT提到数字钱包再到海外平台销售,以达到洗钱目的,长此以往极可能引发资金外逃、外汇管理体系被架空等问题,将影响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
NFT的价值核心是为现实世界提供一个上链渠道,充当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连接桥梁。当前一些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无疑偏离了正轨,破坏了行业生态,倘若任由发展,势必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不利。
好经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骗的招牌、炒作的噱头,NFT行业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捞一把就走”的歧途。有关部门还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监管空白,为NFT健康发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规明确NFT相关活动本质属性,从定性上将NFT去金融化,并制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规范NFT发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法,严厉打击利用NFT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以规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风险。
任何创新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对企业和平台而言,应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强基础研究,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并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
代表着区块链技术应用新方向、被赋予“万物皆可数字化”美好愿景的NFT,既需要市场的继续探索、努力开拓,也需要监管部门的包容审慎、规范引导。消费者也应坚守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通知-删除外更高审查义务
近日,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宣判。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已构成帮助侵权,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在本案中出现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据了解,NFT作为新型的商业数字产品,国内NFT交易合规还存在一定空白。那么,法院以什么法律框架对案件进行判决?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NFT交易平台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一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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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NFT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约束控制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系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奇策公司”),被告系某 科技 公司。案涉作品“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画家马千里(笔名“不二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据悉,案涉作品所属《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作者于2020年2月6日对外发布了完整形象。并于同日通过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21年,案涉作者与奇策公司签订了一份《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使用案涉作品,并允许可以以作者的名义对外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按照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称,在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为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在右下角还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该案原告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启迪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国内首例NFT侵权案。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合规方面,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商品,国内的现有法律法规还缺少对其交易过程有明确、直接的约束。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单启迪分析道,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披露信息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实践中要求平台披露侵权人信息以便诉讼所需也是非常常见的情况。而本案被告平台未被界定为电商平台,因此无法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
可以看到,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是该案的一大关键。在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另外,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
因此法院判断,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NFT交易平台2 审查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
经南都记者了解,与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关侵权案件不同,这次案件中铸造该NFT的用户已明确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因此,此案除了要明确NFT的交易行为以外,另一关键在于判断NFT交易平台是否尽到了符合规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该平台的上传为用户个人行为。公司系第三方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并且平台方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的义务。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 科技 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关于停止侵权的措施,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可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被告与法院对于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着差异。
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都有所明确。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作品或用户侵权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和技术特点,再从平台方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对该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进行了判断。
经法院核查,该涉案平台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然而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其次,因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可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故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涉案平台上,用户铸造NFT作品时,需要提前购买“燃料”作为铸造NFT作品的费用。另外,每次作品交易(包括首次销售及转售),销售平台都会向铸造NFT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燃料”费用。
经审理后,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事后也应及时尽到停止侵权的措施。
针对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具体实践中,单启迪指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机械标准,需依据平台性质、侵权后果、盈利模式、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
单启迪分析,“以前段时间广受关注的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随着技术发展以及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性质,传统“通知-删除”已经不足以遏制平台侵权行为,且平台也有技术能力在视频上传前就进行是否侵权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平台的注意义务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
“本案也是同理。法院根据交易模式、采用技术、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个方面认为被告平台义务不应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她补充道。
国内NFT到底属于正规还是不正规呢?
不管是央媒央企搭的台子,还是大厂争相炒作,或是诸如稀物等专注于NFT数字藏品领域的平台⌄都是在将获得藏品的版权下将其数字化发行。是否正规,主要判断标准是,他们获得的版权来源是否正规,是否有后续运营。
nft在中国违法吗
NFT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法律法规具备强制权的防护方式,不仅普通消费者遭遇遭到经济损失投诉没结果的状况,NFT作品在侵权行为维护也具有非常大空缺。
国外NFT平台交易Opensea曾表明,用这一服务项目铸造的NFT超出80%是盗用他人的著作,或是行骗伪造品,这违背网站要求。
在我国在行政立法中存有一条原则立场维护要求,评定财产权利所维护的行为主体包含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此外,在我国在NFT的司法保护中也在做勇于探索。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国内NFT侵权行为首案宣判。这一案子对NFT及其NFT数据作品的特性、NFT买卖方式下的行为定义、NFT数据作品平台交易的特性及其义务评定终止侵权行为的担负方法等领域开展了探寻,同时产生了相对应司法部门核查规范。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判了上诉人奇策企业与被告方原与宙企业损害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纠纷案件一案;
本案并复庭判决,宣判被告方马上删掉涉案人员服务平台上公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付被告企业财产损失及合理费用累计4000元。
唯一nft在哪里找客服
只能反馈建议,没有实时客服
公告还指出,唯一艺术从腾讯了解到,数字藏品是微信小程序以及微信支付未开放领域。因此,唯一艺术将暂时下架官方小程序,待微信官方开放此类目后将重新上架。不过,同样是视觉艺术数字藏品平台,视觉中国旗下的“元视觉”小程序依旧可以正常使用。2月22日中午12时,其新一期数字藏品《文化流逝》正式开售。售卖前,平台工作人员在官方群中分享了微信小程序和元视觉官网两种抢购方式。尽管小程序已下架,但用户仍可通过支付宝渠道购买。2月22日下午6点,总发售数量5000份,价格为29.9元的“鲁道夫和他的朋友们”数字藏品在上架后即售罄。